日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攸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颜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2年4月,被告人颜某出任攸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颜某在采购火工产品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先后四次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其中收受两家化工公司业务员现金各1万元,收受攸县某煤矿供应部部长现金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已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颜某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